据《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中国足协在20日下发了倡导降薪协议书,足协就疫情期间倡导俱乐部一线球员、教练员们统一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减薪。
至于对各俱乐部薪酬调整的指导性建议,中国足协提出了两个方案,各自可选择其中之一执行:一、对本俱乐部所有职业球员、教练员在减薪周期内的合同薪酬进行统一且不低于30%的降薪:每月按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工资。二、对本俱乐部所有职业球员、教练员在减薪周期内的合同薪酬进行统一且不低于30%的降薪。
我们先不说伟大的中国足协提出的这个降薪30%的比例是否合理和科学,只是说说这个俱乐部球员降薪的事什么时候轮到中国足协来管了?
球员和教练员的薪酬是球员和教练员通过与俱乐部协商,在共同签定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这个劳务合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的,而且虽然现在联赛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但实际上球员和教练员本赛季要参加的联赛依然是30轮,平时依然要参加俱乐部的日常训练,也就是说,球员和教练员一个赛季的工作量和付出不会因为疫情的关系而有所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足协和俱乐部有什么理由要求球员和教练员降薪呢?
作为劳资双方的球员和俱乐部属于正常劳务雇佣关系,这个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时候轮到中国足协来指手画脚了?难不成中国足协可以凌驾于中国的律法之上?说句实在话,就算是球员和教练员薪金确实偏高,也得等已经签订的工作合同到期才能协商重新制定吧!这是起码的契约精神的体现,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